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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霍夫曼免疫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3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仪器设备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有效服务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所仪器设备是国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固定资产归我所的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其中单价30万元及以上,或者由多个仪器设备组成、总价30万元及以上的集成系统属于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指对仪器设备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全周期管理。其根本任务是合理配置、科学使用、开放共享、及时维修,切实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及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与范围

第四条 我所仪器设备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分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学校科研实验中心是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我所是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仪器设备保管人是直接使用人。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组负责我所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 完善我所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负责组织实施与督促落实;

3. 规范仪器设备的配置计划、购置论证、验收建账、校内调配、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

4. 定期对我所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核对仪器设备保管人、放置地点、标签等信息,确保账、卡、物一致;

5. 规范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与管理,协调与学校科研实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6. 落实大型仪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学校和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填报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仪器设备保管人是仪器设备的直接使用人,主要职责是:

1. 负责仪器设备日常保管、使用和维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安全完整运行;

2.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仪器设备交接、退还、调拨等手续;

3. 正确粘贴资产标号标签,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七条 对于特种设备、涉密、质量管理等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我所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督促仪器设备保管人在离退、换岗等人事关系变动时办理仪器设备交接、调拨等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制定相应的操作、保养、校正的标准规程,并督促仪器设备使用者按规程操作。定期校验,发生故障及时上报维修,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其技术性能良好和运行安全稳定。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操作培训制度,由仪器管理组每年对流动人员、新入学研究生组织一次操作培训,经申请入室-培训-考核-授权,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每一次的维保记录安全检查。使用人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刷卡制度,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经申请入室-培训-考核-授权-预约-审批,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由实验室仪器保管人进行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随意使用、移动、调换、拆卸、借出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发生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报告仪器负责人;仪器负责人应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如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重大事故时有关人员应保留现场,当事人要写出事由报告,将按所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者必须尊重和维护仪器设备内的知识产权。不得复制他人测试数据和仪器配置软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装、改动设备结构或软件系统。用户利用我所仪器设备完成的著作、成果、发表的论文等,应明确标注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我所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必须先经过所长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外借设备。经批准外借的设备,管理人员须负责登记并按期追还。如有损坏,借用者须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我所仪器设备均属于所内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将实验室仪器设备据为己有;凡在我所使用仪器设备由免疫研究所统筹管理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对我所仪器设备进行资产转让或注销等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调拨等。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我所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原则,以服务科研、培养人才为主要任务,在优先保证我所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凡是所外人员申请使用我所仪器设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提交《广州霍夫曼免疫研究所共享平台行为规范承诺书》,经申请入室-考核-审批,方可预约使用。必要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二级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保管人均应履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保证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由仪器设备管理组组织事故鉴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移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规定如下:

1. 凡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1)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改仪器设备;(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缺失。

2.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3)事后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且积极设法挽救损失的。

3.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予赔偿:(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比如寿命问题)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2)经批准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4. 对屡次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二十四条 赔偿金额仪器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维修费用及其他具体情况由仪器设备管理组报部门领导研究后决定。赔偿金支付由仪器使用者本人或仪器使用人所在部门/实验室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霍夫曼免疫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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